所在位置:首页
>办事大厅>科技计划
泰安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7-14 00:00

泰财教〔200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关计划。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高新技术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

   1.星火计划。主要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农村区域和城镇科技发展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科技培训。

   2.火炬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和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工程化  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新兴产业崛起  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

   4.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与政策、机制研究,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

   5.软科学计划.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针对决策者和管理者的重大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需求,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全市科技发展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现代化管理问题,通过立项组织专家进行研究的科技发展专项计划。

     (三)其它。主要支持上述专项计划之外,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第三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五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六条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局下达预算;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市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一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  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所有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式,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试行成本补偿式。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市直有关单位申报项目、县市区科技局等项目主  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按要求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市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市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局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