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90000434154XC/2020-000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科技局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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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1 17:21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科技局

2020年6月11日


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泰安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支撑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共同体是指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各要素集聚,围绕我市“十大”产业,由行业龙头企业或技术领先研发机构等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组成,实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企业孵化、产业提升等各功能有机聚合的新型创新组织。

第三条  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贯彻“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统筹布局、权责统一”的工作原则,按照“聚焦一个产业、建设一种模式、打造一个生态、形成一个集群”的建设思路,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或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作为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建设。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推动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则;

2.组织开展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申报、考察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

3.批准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建设、调整和撤销,实施对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动态管理和跟踪培育。

第六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是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培育、申报推荐,指导编制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

2.研究制定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3.协调解决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4.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创新创新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2.为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3.配合做好各类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4.代表创新创业共同体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创新创业共同体由一家依托单位和多家成员单位共同组建。依托单位是在泰安市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及政府工作机构、社会组织等独立法人机构。成员单位中原则上应有5家以上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若干产业技术领域具备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能够服务于产业发展的科技孵化、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

2.产业方向明确。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以产业发展需求为目的,聚焦我市“十大”产业、县域特色优势产业,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引导创新要素向产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条,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3.运行机制创新。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理事会制、会员制等多种新型运行机制,形成各具特色的市场化运营模式,各成员单位建立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全市以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为示范引领,建设一批不同主体、不同模式、不同路径、不同方向的创新创业共同体,打造“1+N”创新体系。

4.功能特色鲜明。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要素,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高端人才集聚、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集聚提升等功能方面具有鲜明特色,引导各类创新要素集聚,构建“政府主导创环境、企业主体强创新、各类人才激活力、科技研发出成果、金融配套强保障、中介服务提效率、成果转化增效益”的创新生态圈。

5.基础条件完备。创新创业共同体应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满足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需要的办公场地、科研场所,已建有条件相对成熟的研发平台、服务平台、孵化平台和中试基地等;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且相对稳定的研发人才团队和科技服务团队。依托单位有较强的资金保障能力,能够支持共同体日常运行。

6.建设目标清晰。创新创业共同体总体发展目标应聚焦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难题,并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中得以体现。依托单位应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建协议,协议中应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目标,并约定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每个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数量不少于2家。

7.政策保障充分。县市区、功能区有推动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的决策意见和具体措施,能够为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运行提供土地使用、奖励补助、人员编制、项目审批以及建设运营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申请组建市创新创业共同体的程序。

1.申请建设。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分批次受理建设申请。市科技局下发申报通知后,依托单位编制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功能定位,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建设期的发展规划、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建设期内具体可量化的年度建设目标,资金投入与保障措施,建设期内年度具体资金预算等。建设方案经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遴选后,由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各有关单位出具推荐函,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申请建设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应命名为“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其中“×××”应为具体产业细分领域或技术发展方向,不得包含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等内容。

2.专家论证。对符合全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布局规划的建设方案,市科技局组织该领域产业技术专家、创新管理专家、科技政策专家等,采取可行性论证、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论证,指导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3.批准建设。经专家组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列入拟建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名单,并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建设。

4.编制规划。在获得建设批复后6个月内,依托单位应在经批准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规划(规划期为3年),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5.建设评估。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内,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建设工作。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十条  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对建设期内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实施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12月底编制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局;绩效评价周期为3年,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结果作为培育支持或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最多给予一年整改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评价结果直接为不合格等次:

1.无故拒不提交年度报告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2.提交的各类材料违反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3.成员之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不能妥善解决,影响共同体正常运行的。

第十三条  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三个月内,经主管部门同意,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资格:

1.延期一年整改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的;

2.绩效评价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3.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6.牵头建设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共同体正常运行的;

7.共同体自行宣布解散的;

8.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1日。

相关解读:关于《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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