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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三季度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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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4 16:11

各有关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合作银行、贷款企业:

按照《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鲁科字〔2021〕82号)文件精神和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要求,现组织对申请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进行核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银行自查

本通知发布后,合作银行开展备案自查。按照鲁科字〔2021〕82号文件规定,首次备案为《若干措施》印发之日(2020年12月16日)起首次纳入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自查发现备案类型或贷款用途错误的,可重新提交备案信息表;自查发现违规问题的,提交撤销备案申请。请合作银行于2021年10月18日17:00前完成自查并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科技部门核查

此次核查工作采取市县联动方式,主要对贷款用途、项目实施现场、企业研发活动等进行核查。市科技局抽查部分初审通过的贷款;委托有关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全面核查通过初审的备案贷款。

三、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核查内容包括:借款用途、项目现场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等。应抽取部分贷款合同进行核查,核实借款用途与备案表是否一致。

(二)项目证明材料:职能部门立项项目须提供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备案文件、网站公示等;横向课题应提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企业自行立项的应提供立项文件、立项任务书、项目研发人员名单等,财务证明材料应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项目实施现场应提供项目现场图片2张以上(标注地址、项目内容)。证明材料项目名称须与《企业知情承诺书》一致。

(三)企业按照属地管理,项目证明材料、现场图片等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请于10月18日17:00前报送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因企业拒不配合或提供材料无法核实的贷款,不予备案;合作银行提交撤销备案申请的贷款,不再组织核查。

(二)备案材料、项目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泰安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0号)第二十条严重失信行为处理规定,取消企业2至5年科技优惠政策及科技项目、奖励申报推荐资格,并向全市通报;合作银行终止合作协议,约谈业务经办人及相关负责人,情况通报金融监管部门。

(三)对造假、串通造假、瞒报行为的审查贯穿始终,后期因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审查核实造假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备案、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材料造假,存在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相关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情况报告,报告须包含对每笔贷款备案的意见(建议备案、暂缓备案、不予备案)及现场检查记录,加盖公章报送。请于10月21日前完成核查工作。

泰安市科技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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