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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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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7 09:59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科技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5日


泰安市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1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泰安市创新券补助政策实行省市联动,对获得山东省创新券政策支持的泰安市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供给方给予补助支持。

第三条  市级创新券补助从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每年度兑现一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山东省创新券政策补助市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

1.中小微企业应满足注册地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2.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二)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市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已提供符合《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的科技创新服务的单位。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获得山东省创新券政策补助的中小微企业,在省级补助基础上,给予省财政直管县20%的创新券补助,给予其他市区40%的创新券补助,同一企业、创业(创客)团队市级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对市内供给方,按照符合兑现条件服务合同额的10%给予后补助,同一供给方,年获得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泰安市创新券补助申请表》;

(二)省创新券资金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供给方开据的服务发票等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泰安市创新券补助资金实行后补助,每年1季度,市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供给方填报《泰安市创新券补助申请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科技主管部门。

(二)材料审查。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申报核定。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申请。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补助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给予以下处理:

(一)追回资金,将不良记录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3年内,取消使用方使用创新券资格或供给方享受创新券补助资格;

(三)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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