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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第四季度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网上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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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1 16:27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合作银行: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3年第四季度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网上备案的通知》要求,依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关于提高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额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用途的通知》和市级财政资金风险管理的要求,现组织开展泰安市2023年第四季度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账号注册

未注册备案平台账户的银行总行(省级分行)及其市级分行登录省政府网站 http://www.shandong.gov.cn/进行法人注册,农商行(城商行)以各自法人单位注册。

二、贷款备案

1.请各银行于12月31日前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管理系统”,提交自放款日起至备案申请提交日止3个月内符合备案要求的贷款信息。备案工作由放款银行完成,无需企业跑办。

2.各银行贷款备案申请须以贷款发放年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以下简称编号)提交。银行提交贷款备案申请,视为银行已尽职审查,贷款符合《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申请主体和条件规定,且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确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合作银行须按要求如实完整填报或上传《企业知情承诺书》、备案信息表、贷款合同和借据,系统填写与附件上传应保持一致。备案信息表须完成在线填报信息后下载系统生成的备案信息表(带水印),经加盖公章(业务章)后上传系统,按A4比例、扫描清晰上传,科技局一栏信息空白,不得代填。银行须确保备案信息表内容与贷款合同有关内容完全一致,避免影响后续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3.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后再次申请备案的,还须提供已备案贷款合同、借据或有关情况说明,此类贷款用途统一为“归还贷款+原贷款合同号”或“续贷+原贷款合同号”等,无需重新指定项目名称。

4.原则上各银行需控制备案贷款中信用贷款笔数占比在50%以上,具体按各填报账号统计。

三、贷款审核

1.各合作银行须加强内部培训管理,熟悉科转贷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等风险控制工作尽职尽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后,银行须对企业财务帐目、研发费用科目、关联交易、首次备案企业、委托支付等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用途符合备案、贴息与风险补偿要求。

2.市科技局审查。对于银行备案信息进行审查,主要核对贷款合同与备案信息表数据一致性,存在质疑的备案申请采取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现场核查。重点审查备案表、知情承诺书、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的科技属性、一致性。

四、其他事项

1.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业务涉及各方存在资料造假、套骗政策支持的,按照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各银行须及时确认已结清贷款信息,以释放企业可贷款额度,出具结清证明需含实际还款与利息金额,方便企业贴息申请与审核。

五、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市科技局发展规划科

孙雅文  谢鲁豪  6991139

技术支持电话:0531-51751080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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