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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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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5 10:39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3月13日前发送电子邮件到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技术市场科邮箱kjjcgk@ta.shandong.cn。

泰安市委科技创新委员会科学技术奖励

专项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5日

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表彰在本市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成果转化的原则,维护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 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成果转化实效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表彰设置和表彰范围

第五条 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每年开展一次,设科技成果转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10项。

第六条  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表彰下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设计等),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法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并在本市进行转移转化的;

(二)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或产品的更新换代,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

(三)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品牌产品,或者应用该成果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改造,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表彰

第七条  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各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第八条 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和申报,须填写《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提供的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第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十条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向社会公示拟表彰对象,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特等奖100万,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奖励经费列入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成果转化表彰奖励,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政府撤销该项表彰奖励,并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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