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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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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14 00:00

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泰安高新区经发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我们研究制定了《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题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结题工作需在市科技发展计划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条  遵循严谨求实、科学规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原则。

第四条  结题主要考核项目组是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项目结题方式为:项目验收、成果鉴定、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和项目终止。

第六条  专项计划项目完成计划合同后,必须采取项目验收方式结题;一般计划和引导计划项目完成计划合同后,可以采取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方式结题,也可以采取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方式结题。对部分经实施但又未完全达到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要求的项目,可以采取项目终止方式结题,或者申请延期结题。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总结,提出申请结题方式,经所在单位和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核并签署结题意见。

第八条  以验收方式结题的项目,按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以成果鉴定方式结题的项目,按照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以提交结题报告方式结题的项目,经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核后没有完成计划合同的,不予结题。项目单位可以申请延期,待项目完成后结题。市科技局将对以提交结题报告方式结题的项目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强行终止项目,追回资金。

第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推迟结题时,项目到期前二个月,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延期结题申请,所在单位和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项目延期一般允许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  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结题或填报延期结题申请,市科技局一年内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该项目执行,并追回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结题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综述;项目实施选择的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及应用与转化情况,取得知识产权(包括申请或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在正式刊物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等)情况、存在问题及经验总结。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在市科技发展计划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结题工作且没有申请延期的,将取消之后三年市科技发展计划立项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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