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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自2016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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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18 00:00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定下发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主要体现出以下新变化、新要求:

  一是调整了费用减缴的申请条件。新办法对于个人申请减缴的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对于企业申请减缴的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需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等单位申请费用减缴时,应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是提高了费用减缴额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个人或单位)均减缴规定收费的85%(新办法对单位申请人的减缴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5%);符合条件的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减缴规定收费的70%。

  三是调整了可以申请减缴的费用范围。新办法规定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原规定减缴三年)、复审费等4种专利收费可以申请减缴。

  四是简化了申请费用减缴证明材料提交方式。新办法规定对单位申请费用减缴不再由市级以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而是申请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减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备案信息,获得审核通过后,可在一个自然年有效期内,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享受相应比例的专利费用的减缴,无需按照专利申请逐件再次提交专利费用减缴证明。

  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通了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申请人可以按照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经审核批准的费减备案请求自2016年9月1日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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