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降低创业人才融资成本,支持人才引领型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关于深化提升泰山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21〕16号)等要求,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创业类人才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山东省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的功能定位与任务目标,投资对象、范围与实施步骤,过程监管与股权退出,激励措施等内容。
一是功能定位、任务目标。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是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新型投资模式,旨在拓宽人才项目融资渠道,以股权投资方式助推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人才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推动科技企业成长壮大。
二是投资对象、范围和实施步骤。投资对象包括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科技创业类、泰山产业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入选者(入选企业)。实施步骤包括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拟定投资计划、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建议、确定股权投资项目、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签订投资协议、完成投资等10个方面。
三是过程监管和股权退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受托管理机构建立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动态、全面、准确掌握股权变更状况。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者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实施股权管理,跟踪项目进展。股权投资在达到一定投资年限或完成约定的投资目标等条件时,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产权交易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四是激励措施。结合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的规律特点,提出了3条收益让渡政策,一是鼓励上市交易,对成长为独角兽企业或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或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瞪羚企业的,给予30%—90%不同比例的收益让渡;二是鼓励引育人才,对创业人才成功入选有关重点人才计划、企业引进的人才成功入选有关重点人才计划或泰山人才工程的,给予40%—60%不同比例的收益让渡;三是鼓励提前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审核备案,可视其提前退出的时间予以让利,其中提前退出时间2年(含)及以上的,可让渡所有财政资金投资收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含)的,可让渡高于退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部分的财政资金投资收益。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