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7号)、《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8号)等有关要求,为保证我市2024年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重大专项、共同体专项)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范围
1.2021年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37项)、市创新创业共同体专项计划(3项),共40项。
2.已完成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考核指标,经主管部门认定达到验收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年度验收;其他项目,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实施周期自然顺延6至12个月。
二、验前审查组织
验收前审查工作采取市县两级联动,初审由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复审由市科技局负责。其他验收事宜另行通知。
三、验收申请要求
1.任务指标超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6个月申请验收;
2.按任务书计划进行的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验收前准备工作(4月10日-9月30日)
1.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征信没有不良记录的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须包括防伪页、报告内容、开具报告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中介机构声明书(参考高企)、项目支出明细表、财政资金支出的全部凭证及发票(明确项目名称和编号)、自筹资金部分大额发票及凭证。审计报告应与企业账目、近三年度审计报告、纳税申报、高企优惠、加计扣除等数据一致。
2.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准备,以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任务书中约定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填报《任务完成对比表》,逐项梳理任务指标。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的,按任务书约定期限继续实施,自动顺延,无需提交延期申请。
3.拟验收项目需提交以下资料:验收申请表、任务完成对比表、项目执行工作报告、科技报告、验收(绩效评价)评价表、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绩效调查表、验收承诺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二)验收材料前期审查(5月10日-9月30日)
1.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等证明材料和相关财务资料)提交至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主管部门。提交渠道为: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管理系统,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填报,提交单位管理账号审核后,提交至县市区、功能区主管部门。
2.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前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约定指标是否完成、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评前初审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积极与市科技局规划科对接,提交初审意见、项目清单,加盖公章;项目验收整套材料(一式一份、简装),提交至规划科。
3.市科技局组织资料复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下达验收通知,组织验收工作。
五、有关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1年内完成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结转资金视验收完成时间和资金预算情况安排,本年度未拨付的,安排至下一年度执行。
2.验收材料对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依据第三方测试报告等有关佐证材料(第三方须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财务及经济指标,依据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经济指标需明确核算方式、提供部分大额销售合同订单;应用示范效果指标,主要依据用户报告及使用效果分析报告,并明确应用效果指标的产生依据、计算方法等。
3.提供的佐证材料应是由项目组人员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材料。验收事宜须项目组全体成员知情,项目负责人与骨干研究人员全程参与评价验收工作;涉及到合作单位、合作研究人员提供资料的,须附情况说明,个人签字及身份信息证明,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及异议。市科技局将抽取部分项目,与项目负责人、骨干研究人员进行沟通核实。
4.验收工作中存在违背科研道德和诚信或财务造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5.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在研项目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视情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以正式请示报市科技局。
联 系 人:孙雅文
联系电话:6991139
泰安市科技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