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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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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31 16:18

各有关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7号)等有关要求,为保证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等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1.2021年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37项)、市创新创业共同体专项计划(3项),共40项。

2.已完成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考核指标,经主管部门认定达到验收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年度验收;其他项目,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实施周期自然顺延6至12个月。

二、组织方式

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实地考核评价的方式,工作完成后统一提交入档材料。验收工作全年进行,集中受理。本年度集中验收工作须在2024年10月31日前按进度安排完成。不参加集中验收的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组织。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验收前准备工作。(8月1日-8月10日)

1.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征信没有不良记录的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须包括防伪页、报告内容、开具报告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中介机构声明书(参考高企)、财政资金支出的全部凭证及发票(明确项目名称和编号)、自筹资金部分大额发票及凭证。审计报告应与企业账目、近三年度审计报告、纳税申报、高企优惠、加计扣除等数据一致。

2.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准备,以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任务书中约定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填报《任务完成对比表》,逐项梳理任务指标。

3.验收材料需提交以下资料:验收申请表、项目执行工作报告、科技报告、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绩效调查表、任务完成对比表、验收承诺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二)验收材料前期审查。(8月15日前)

1.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申请表(一式四份)、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县市区主管部门。

2.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前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约定指标是否完成、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出具验收项目清单、初审意见,研究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现场考察方案,加盖公章,提交至市科技局发展规划科。

(三)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实施。(9月20日前)

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邀请技术、管理、产业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讨论等基础上,结合实地考察,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和项目评议得分。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参加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市科技局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时间由工作人员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

(四)验收(综合绩效评价)意见建议。(9月30日前)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和专家评价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及意见,形成《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共同体专项)验收总体报告》报市科技局,同时审核提交验收材料(一式四份)。

(五)审核并公布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结果。(10月15日前)

市科技局在参考专家验收(综合绩效评价)意见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成效、年度绩效评价、项目过程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情况,作出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在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验收(综合绩效评价)档案资料入档。(10月30日前)

市科技局、县级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归档保存纸质、电子版档案材料。

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材料装订顺序为验收(综合绩效评价)意见表(含打分表、专家组名单、现场考察记录表、专家质询记录表、盖章页)、项目执行工作报告、科技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验收申请表、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任务完成对标、绩效调查表、相关佐证材料、专家承诺书、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承诺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有关要求

1.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参加集中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结转资金视验收完成时间和资金预算情况安排,拨付第三年度资金。

2.验收材料对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依据第三方测试报告等有关佐证材料;财务及经济指标,依据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用示范效果指标,主要依据用户报告及使用效果分析报告,并明确应用效果指标的产生依据、计算方法等。

3.提供的佐证材料应是由课题人员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材料。验收事宜须项目组全体成员知情,项目负责人须参与完成验收工作;涉及到合作单位、合作研究人员提供资料的,须附情况说明,个人签字及身份信息证明,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及异议。

4.验收工作对于存在违背科研道德和诚信或财务造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方式:孙雅文,6991139



附件:

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验收申请表(定稿).docx



泰安市科技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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