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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科技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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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20 09:28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泰安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引导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市科技局深入研究梳理了全市科技合作基本情况,认真调研借鉴了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牵头制定了《泰安市科技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于4月14日印发执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2〕1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4〕5号)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条。主要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阐述“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管理使用等内容。该章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引导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解决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加快集聚国内外创新要素和智力成果。

(二)第二章“组织管理”共2条,明确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引导资金的来源。

(三)第三章“支持方向与标准”共2条,明确了引导资金的五个重点支持方向,第七条规定了支持标准:“科技合作项目类”每年择优支持20项左右,每项的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科技合作平台类”根据协议约定和考核结果,最高支持100万元。

(四)第四章“申报条件”共3条,主要明确了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了“合作共建国家级研发平台、机构的分中心及科技合作载体”的范围和条件。

(五)第五章“申报与立项”共2条,明确了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及立项程序。

(六)第六章“职责与监督”共6条,规定了资金使用范围、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绩效评估、项目监督、科研诚信等管理措施及涉密项目处理方式。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要提高效益,不得重复申报。

(七)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有效期。

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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