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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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4 15:57
一、出台背景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49号)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重点实验室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其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规范的制度保障。原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泰科发〔2019〕12号)已于2023年12月31日过期失效,为持续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省有关要求,市科技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鲁科字〔2020〕113号)、《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职责、申报与批建、运行等内容。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出部分修订完善。
1.对申请新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条件进行修订完善。依托单位研究方向要符合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具备高水平科研队伍和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管理体制,提供必须的资源条件,为全市学科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有所贡献。
2.对市级重点实验室部分要求进行修订完善。鼓励实验室积极争取获得CNAS认可证书等检验检测资质,将科研成果、研究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针对行业、企业的疑难问题开展研发服务。
3.对市级重点实验室验收和管理进行修订完善。对通过验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室定期将运营情况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发现、研究和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