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泰科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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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3 16:04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科技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日


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2〕13号)精神,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的统称,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载体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孵化载体的认定或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载体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孵化载体功能如下:

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2.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3.加速器的主要功能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拥有≥200m²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13个。具有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年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3家;

4.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有名,聘请专兼职导师≥2名;

5.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6.每年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5场次。


第四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2500m²。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至少4年以上有效租期);

3.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拥有孵化资金≥150万元;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20家(不足20家的按20家计)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1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10%;

6.在孵企业≥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1家;

7.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


第五章  市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  市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10000m²。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拥有孵化资金≥250万元;有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20家(不足20家的按20家计)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6.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5%;

7.入驻企业≥1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

8.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20%。

第八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300万元以上;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六章  市级孵化载体备案或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下发市级孵化载体的备案或认定工作的通知;申报单位向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备案或认定申请;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备案或认定。


第七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孵化载体应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为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全方位的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良好生态。

第十一条  鼓励孵化载体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周期孵化链条建设,促进创业孵化向产业链、创新链拓展延伸;鼓励孵化载体积极探索孵化模式创新,发展异地孵化等跨区域孵化运营模式,探索共建园区、飞地经济等利益共享模式;鼓励孵化载体加强融通创新、协同发展,积极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共建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面提升对中小企业的研发和人才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孵化载体应指导在孵科技型企业每年加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不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自觉填报火炬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载体进行动态化管理。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对孵化载体的产出、效益、影响等内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其市级孵化载体资格。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孵化载体的日常运营监管。孵化载体名称、运营管理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市级孵化载体资格建议。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省级及以上高新区、开发区等园区立足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盘活闲置土地、低效厂房等存量资源建设孵化器、加速器,把孵化载体发展与招商引资结合起来,根据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突出招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入驻,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力量。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绩效显著、服务特色突出的孵化载体,优先推荐省级和国家级孵化载体备案和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用于孵化器运营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加速器,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加速器运营机构30万元资金补助,用于加速器运营补贴。

第十七条  在孵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市级财政对孵化载体予以一次性补助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在申报、填报统计数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取消其孵化载体评审或认定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视情况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根据有关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信用记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名词解释










名 词 解 释


一、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二、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三、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在孵企业毕业条件(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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