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科发〔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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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9 15:11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财政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8日



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9号),加快推进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的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补助资金,属于后补助。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内设机构等。

技术转移输出方是指开展技术转移输出的自然人和独立法人机构。

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开展技术转移吸纳的自然人和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泰安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应具备

以下条件:

(一)在独立法人机构,且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机构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且促成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且促成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管理制度健全。

(四)信誉良好。

第四条  市科技局发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通知;申请认定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提报申请认定材料;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符合条件项目材料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认定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新认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名单。

第五条  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统计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  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考核,对考核优秀、良好等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补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

考核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3-5个,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考核良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7-10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在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开展的技术转移输出,按技术合同认定技术交易额最高1%比例,给予2000元至50万元补助。项目测算补助额度高于最高补助额度按最高补助额度进行补助,低于最低补助额度不再进行补助。

第八条  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技术吸纳方成功转化成果取得经济效益,按技术合同认定技术交易额最高1%比例,给予2000元至50万元补助。项目测算补助额度高于最高补助标准按最高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低于最低补助标准不再进行补助。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发布开展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拟定受补助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补助项目单位名单。

第十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受补助单位技术转移基础条件建设、科研人员补助、技术经纪人培训、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拨付和绩效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项目监管、验收和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受补助单位要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12月31日,原《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46号)同时废止。

《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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