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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县级自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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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9 17:10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机构:

按照省科技厅工作安排,根据《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县级自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截至目前有效备案的13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评价周期

以202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的绩效数据作为依据。

三、工作程序

县级主管部门参照《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提出评分、评价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机构评分表(加盖公章、PDF电子版)于11月14日15:00前报规划科。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将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评价。

四、注意事项

绩效评价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关键环节,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抽查发现自评结果偏差较大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6991139

附件:XX科技局新型研发机构自评结果汇总表.doc

泰安市科技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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