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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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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0 15:36

各县市区科技局、组织部、编办、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中心:

为支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的新建工作,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2〕205号)要求,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推动管理和用人机制创新

支持新建省级高新区探索推行“管委会+公司”模式,构建机构精干化、扁平化的管理体系,厘清“政府”“市场”边界,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的管理运营体制。除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以外,新建省级高新区实行岗位聘任制,畅通新建省级高新区工作人员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交流渠道,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革高端人才引育机制。在全面落实现有人才政策基础上,支持新建省级高新区创新优化人才政策体系,按照产业发展需要,实施项目、平台、人才协同推进,打造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吸引和集聚一批“高精尖缺”优秀人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园区数字化转型升级。启动“数字高新区”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支持建设高新区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着力提升数字政府效能、激发数字经济活力、优化数字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化发展先行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强壮大区内主导产业。围绕新建省级高新区主导产业,深入实施“链长制”,制定奖励扶持政策,支持区内主导产业争创省级产业集群,优先申报省级重点项目,打造经济增长引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攻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支持新建省级高新区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人才”一体化运作,加快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区内企业参与“双百行动”、承担“双十工程”。(市科技局负责)

六、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新建省级高新区自主申报获批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达到绩效目标的,给予最多50万元奖励;获批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达到绩效目标的,给予最多10万元的奖励。对已备案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估优秀的,根据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在新建省级高新区布局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具备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市科技局负责)

八、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优先支持区内企业列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鼓励科技人员和科技创业团队携带科技成果在新建省级高新区内创办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新建省级高新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支持建设技术交易中心、金融服务中心,鼓励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升级国家、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市科技局负责)

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新建省级高新区,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补助,用于构建政府、企业、银行、保险、担保以及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有机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强化银行信贷、基金投资、担保保险、上市培育、产融合作等协同效应,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在新建省级高新区设立办事机构或科技支行,开发“小巨人贷”“专精特新贷”“专精特新人才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等专属信贷产品,推广订单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特色金融产品。(市财政局、泰安银保监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保障项目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保障新建省级高新区建设用地需求,在省明确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允许新建省级高新区按规定预支用地指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十二、提高审批效率。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流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推行告知承诺制,让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泰安市审批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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