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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物联网传感器安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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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4 10:55

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驻泰有关高校,有关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要求,为落实《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4〕62号)文件要求,运用物联网技术和数字化手段,推进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工作,集中开展各管理单位大仪、中试装置物联网传感器安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除保密等特殊要求或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均须安装物联网传感器:

1.以各类财政资金购置的8年以内、30万元以上大仪;

2.以各类财政资金购置的10年以内、50万元以上大仪;

3.购置时间8年以内、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中试装置设备;

4.购置时间10年以内、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中试装置设备。

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请安装。

二、实施步骤

1.请各供给单位使用省政务网账号、密码登录https://dygx.paimishuzi.com:8082进行安装仪器确认;

2.物联网安装工作常态化进行,新购置大仪及中试装置请于安装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陆新增确认;

3.确认工作完成后,与安装技术人员协商安装时间;

4.若已安装物联网设备的大仪或中试装置未在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入网,请于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陆补录。

三、有关要求

1.登录系统后所显示的大型仪器数据,是结合2023年8月摸底数据及省财政厅截至2023年底统计的3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数据或有重复,需各供给单位进行确认。传感器安装费用由省厅负担,不收取任何费用。供给单位确认完毕后,由技术人员联系安装时间。

2.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存量大仪与中试装置要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物联网传感器安装;增量大仪或中试装置在采购安装时,建议将物联网传感器作为必要配置,资产建档建账、开放共享管理同步进行。

3.物联网传感器不会收集数据,只会监测开/关机、使用状态。医院诊疗设备、高校教学设备不属于科研仪器,无需安装。

业务联系:戴  牮  6991139

技术联系:叶鹏飞  18668991499


附件:1.传感器安装确认功能操作手册-供给单位.pdf

          2.传感器安装确认功能操作手册-主管部门.pdf


泰安市科技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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