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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人才飞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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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5 10:24

各县(市、区)科技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创新部: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服务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配套细则》(泰发〔2022〕1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工作,发挥其在引育创新人才资源、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请结合各县市区企业实际,组织“人才飞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泰安市行政区划外或境外注册,其“依托单位”为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且拥有实际控制权,“人才飞地”拥有相对独立地位,管理制度完善。

(二)发展目标任务明确,研发内容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与“依托单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知识产权布局或研发投入方向紧密关联;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责任清晰,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三)建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及必需的研发条件。其中,离岸研发中心独立集中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和市外孵化器独立集中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配备有先进的仪器设备,且能够满足研发活动需要。

(四)近3年“人才飞地”新申请或促成“依托单位”申请发明专利2件(含)或授权发明专利1件(含)以上,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奖励)成果不少于3项,且核心技术已在泰安市域内实现转移转化,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占总人员数不少于80%,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3人;至少拥有1名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专职研究开发人员要求能有效证明其在研发中心从事研发工作183天以上,且有相关学历或从事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上一年度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平均年薪不少于10万元(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薪金计入申报主体研发费用)。

(六)实际运营时间一般应为1年以上,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或筹措渠道,能保证正常运行。上年度依托单位投入“人才飞地”的研发费用占依托单位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人才飞地”投入研发费用占“人才飞地”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放宽到1%。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申请表。

(二)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汇总表。

(三)“人才飞地”相关证明:营业执照、知识产权、场地、设备、人员等证明材料。

(四)“依托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专利、相关资质证明等。

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各县(市、区)科技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创新部审核并汇总后,需在7月19日之前,将附件1《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汇总表》(加盖公章)附件2《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申请表》及企业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附件3《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扶持资金申请表》及企业申报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泰安市科技局外国专家服务与科技合作科。其中,附件2和附件3证明材料分别装订,各提报纸质版1份,并提供相应电子版,电子文档内容需与纸质材料一致,附件材料须编写目录和页码,做成PDF文档。


联 系 人:柳

联系电话:0538-6991197  6991928

 

附件1: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汇总表.docx

附件2: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申请表.doc

附件3: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扶持资金申请表.doc

 

泰安市科技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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