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培育和壮大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54号),制定本办法。
《办法》共十七条,明确了服务机构、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吸纳方的概念,规定了服务机构市级备案条件、补助范围和规范管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服务机构、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吸纳方的概念。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的市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市内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吸纳方政策性项目补助资金,属于后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
二、规定了服务机构市级认定条件。转移机构必须是泰安市市域内的独立法人机构或者是高校、科研院所的内部机构。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且促成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且促成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明确了服务机构认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的机构可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提报申请认定材料,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按认定条件审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认定单位,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四、规定了对服务机构评审考核补助方法及金额。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考核,对考核优秀、良好等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补助,考核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3-5个,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考核良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7-10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规定了对技术转移输出方的补助条件和申请材料。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在泰安市域内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在泰安市域内开展的技术转移输出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按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额6%补助,单位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属于后补助。
六、规定了技术吸纳方补助条件。泰安市域内技术吸纳方成功在本市转化成果取得经济效益,按技术合同认定技术交易额最高1%给予补助,单位年度补助最低2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明确了《办法》管理部门的职责。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拨付和绩效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项目监管、验收和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设定分解绩效目标,审核汇总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评价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