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科发〔2021〕4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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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2 17:07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1年10 月 22 日

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的市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市内技术转移输出方两项政策性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

技术转移输出方是指市内开展技术转移输出的自然人和独立法人机构。

第四条 泰安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认定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泰安市内注册,且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且促成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且促成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四)信誉良好。

第五条 申请泰安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应提交材料:

(一)泰安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批准文件;

(三)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认定服务机构可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管委会提报申请认定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县市区、功能区管委会应按规定严格审查认定材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范围。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泰安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认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范围。

第八条 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统计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九条 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考核,对考核优秀、良好等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补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资格。

考核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超过3个,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考核良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超过7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在泰安市域内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在泰安市域内开展的技术转移输出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按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额6%补助,单位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属于后补助。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在上半年发布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通知,各县市区、功能区管委会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补助对象,报请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泰安市技术转移输出补助申请表。

(二)市域内单位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由市税务部门出具。

(三)市域内单位登记的技术合同明细表,由技术合同登记单位确认。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输出方科技成果条件建设、科研人员补助、业务培训、开展技术转移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拨付和绩效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项目监管、验收和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设定分解绩效目标,审核汇总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十五条 项目方要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 月22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 10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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