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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泰安市2022年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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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7 10:52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合作银行:

根据省科技厅通知,依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关于提高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额度的通知》(鲁科字〔2021〕33号)和市级财政资金风险管理的要求,现组织开展泰安市2022年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账号注册

未注册备案平台账户的银行总行(省级分行)及其市级分行登录省政府网站 http://www.shandong.gov.cn/进行法人注册,农商行(城商行)以各自法人单位注册。

二、贷款备案

请各银行于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管理系统”,按照系统要求提交备案信息。原则要求按照2022年入库编号办理备案,避免备案信息错误影响后续其他工作开展。备案工作由放款银行完成,无需企业跑办。

银行提交贷款备案申请,视为银行已尽职审查,贷款符合《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申请主体和条件规定,且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确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

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之后备案的,自动进入下一季度办理。四季度截止日与协议有效期一致。原则上各银行需控制信用贷款笔数占比超过50%。

合作银行须完成在线填信息报后下载系统生成的备案信息表(带水印),经加盖公章(业务章)后上传系统,按A4比例、扫描清晰上传,科技局一栏信息空白,不得代填。银行须确保备案信息表内容与贷款合同有关内容完全一致,避免影响后续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三、贷款审核

1.各合作银行须加强内部培训管理,熟悉科转贷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等风险控制工作尽职尽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后,银行须对企业财务帐目、研发费用科目、关联交易、首次备案企业、委托支付等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用途符合备案、贴息与风险补偿要求。

2.市科技局审查。对于银行备案信息进行审查,主要核对贷款合同与备案信息表数据一致性,存在质疑的备案申请采取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现场核查。

3.为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银行可按月集中报送贷款用途审查与贷款合同等备查存档资料。银行提供以下资料其中之一,可如实反映企业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有关工作情况的,直接给予备案,不再组织现场核查。(一)已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税务系统导出的所得税年度汇缴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二)规上纳统企业提供107-1、107-2研发费用统计情况的;(三)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税务系统导出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四)无法提供前三项资料的企业,需提供财务软件设置研发费用科目,并对研发项目进行项目辅助核算或设置二级科目进行项目核算有关证明、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等资料,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工作。以上材料,不再上传系统,报送方式可选择电子版,PDF格式文件1个(命名格式为:企业名称+银行简称,加盖公章),发送至指定邮箱kjjjhk@ta.shandong.cn;或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寄送至科技局规划科(市政大楼B7015)。

四、合作银行管理

1.银行业务评价工作。每季度按照业务量进行排名通报;协议期结束后,对2年协议期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业务量排名,对排名前列的银行、工作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排名末三位的银行,视情组织约谈,原则上不再续签协议。

2.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业务涉及各方存在资料造假、套骗政策支持的,按照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各银行须及时确认已结清贷款信息,以释放企业可贷款额度,出具结清证明需含实际还款与利息金额,方便企业贴息申请与审核。

4.合作银行存在被实名举报且查实违规的、因政策解释不到位造成多次投诉的、业务范围不符合操作指南要求的、业务数据反复出错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终止协议、不再续签协议等处理。

5.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责任心不强,敷衍应付的;服务企业态度差,沟通工作随意发泄情绪的;消极怠工影响后续工作开展的,视情节采取约谈单位负责人及个人、通报批评相关工作人员等措施。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行、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日起可办理备案业务。

五、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市科技局发展规划科  6991139

技术支持电话:0531-51751080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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