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泰科发〔2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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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6 14:25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32号)精神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科技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2年98

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3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规范和加强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7、《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科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升工程是我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市联动组织实施要求,聚焦我市“10+1”产业体系13个产业链相关领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项目。

第三条 提升工程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突出重点发展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方向,以促进人才、技术、成果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组织实施提升工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绩效管理和过程管理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编制并下达资金,视情况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等负责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推荐、项目实施等过程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七条项目依托单位负责据实编报项目申请材料,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支持重点与方式

第八条 提升工程项目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我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中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提升能力强的创新项目。

第九条 申请提升工程项目的企业须在泰安市域内注册、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并围绕重点支持方向,与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重点高校或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优先支持以高校、科研院所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入股或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提升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择优、直接补助的方式组织实施,提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于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立项和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省科技厅通知,编制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第十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上填报项目申报书。市科技局按照要求对项目开展形式审查、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和经费配置意见,按程序审定并下达立项文件,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并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第十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以项目立项文件印发日为启动时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和评价验收的依据。任务书的技术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应不低(少)于申报书内容。

第十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加强与项目合作单位协调联动,按照任务书要求牵头完成研发和成果转化任务。项目合作单位应按照约定积极配合承担单位,支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加强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实施的意见建议。

第十 项目的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事项参照《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涉及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结转结余等,参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7、《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科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

第十 提升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参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泰安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按要求填写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等相关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202210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政策解读:《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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