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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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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7 16:34

各县(市、区)科技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创新部:

根据《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评估认定扶持实施细则(试行)》(泰人才办字〔2021〕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工作,发挥其在引育创新人才资源、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请结合各县市区企业实际,组织“人才飞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划外或境外注册,其“依托单位”为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且拥有实际控制权,“人才飞地”拥有相对独立地位,管理制度完善。

(二)发展目标任务明确,研发内容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与“依托单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知识产权布局或研发投入方向紧密关联;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责任清晰,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三)建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及必需的研发条件。其中,离岸研发中心独立集中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和市外孵化器独立集中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配备有先进的仪器设备,且能够满足研发活动需要。

(四)近 3 年新申请或促成“依托单位”申请发明专利 2件(含)或授权发明专利 1 件(含)以上,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奖励)成果不少于 3 项,且核心技术已在泰安市域内实现转移转化,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依托单位”证明材料:相关资质证明;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鉴定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受理通知书、授权证书(与依托单位主导产品高度一致);依托单位取得对应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证明材料。

(二)“人才飞地”证明材料:需提供营业执照、租房合同或产权证明、纳税、知识产权证书、科研场地平面图、专用科研设备明细;研发人员名单、学历证明、劳动合同、薪金明细、社保缴纳证明及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组织架构图,岗位责任表,管理制度、科研活动规章制度。

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各县(市、区)科技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创新部审核并汇总后,需在9月13日之前,将附件1《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汇总表》(加盖公章)和附件2《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申请表》及企业申报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泰安市科技局外国专家服务与科技合作科。其中,所有材料请提报纸质版两份和电子版一份,纸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合并装订,电子文档内容需与纸质材料一致,附件材料须编写目录和页码,做成PDF文档。

联系人:柳 斌  陈晓林

联系电话:0538-6991197

附件:1.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汇总表.docx

2.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申请表.docx

泰安市科技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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