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泰安市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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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2 15:49
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科技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新一轮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市科技局联合多部门制定了《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现开展泰安市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泰科发〔2023〕61号)要求,全市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符合相关条件,具备相应工作基础,愿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均可申报。
二、申报材料。请申报单位按照提纲要求,认真组织编写《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编写模板见附件1)。鼓励市属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开展首创性、差异化改革探索,要在全面落实《方案》各项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在科技成果评价改革、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率先突破。
三、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将实施方案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后,纸质版一式一份于10月2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技术市场科,同时将电子版(word及PDF)发送至kjjcgk@ta.shandong.cn邮箱。市科技局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市属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名单,并予以公布。
联系人:刘雪丽,联系电话:6991144
附件: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