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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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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0 14:51

各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关于培植科技创新型企业50强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8〕17号)、《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7号)、《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泰科发〔2022〕44号)、《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资金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46号)、《泰安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保障重点科研项目实施,确保科技政策及时兑现,现组织开展2023年上半年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督导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

本次督导检查范围为2021年以来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小升高补助资金、创新50强企业补助奖励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工程项目资金、市级共同体专项计划资金、技术转移补助资金、市农业良种项目资金、市科技特派员项目资金等市级各类科技资金。重点督查检查资金到位、目标完成、实施进展、资金执行及取得成效等方面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总体进展情况,特别是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调整情况;

2.项目实施取得的突出进展和重要成效;

3.项目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规范性等;

4.项目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技术路线执行方面遇到的问题,因政策、市场等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问题等。

二、督查检查工作安排

采取承担单位自评、县市区(功能区)主管部门核查、市科技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1.开展自评。(3月20日-3月24日)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承担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项目资金到位及实施成效统计表,按要求报送。

2.抽查核实。(3月25日-3月30日)

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抽查核实,重点核查资金到位、项目实施情况,逐一形成项目督导检查意见,按优秀、良好、限期整改确定结论。市科技局适时组织财务审计、现场抽查,实地督导部分项目。

3.提交报告。(3月31日)

项目主管部门完成抽查核实后,撰写总体报告和项目资金到位及实施成效统计表,按要求报送。对限期整改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与整改时限。根据督导检查意见提出对项目进行调整、撤销或终止的处理建议,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审核或备案。

三、结果应用

本次督导检查是项目后续经费拨付、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推进实施成效显著的优秀项目和团队予以通报表扬,项目实施成效在工作简报中刊出,择优向有关部门和媒体推介;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项目继续执行、分期拨付经费比例、项目滚动支持的依据;将督导检查相关信息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将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创新资金到位情况作为分配市级科技创新资源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督查检查工作由发展规划科牵头,高新科、成果科和农社科分别组织相关项目资金、奖励补助资金的督查工作。

各资金类别资料报送要求详见各业务资料清单(附件1),于2023年3月31日前有关资料发送至市局业务科室指定邮箱。

附件:1.各业务资料清单.docx

     2.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报告(模板).doc

     3.项目资金到位与实施成效统计表.xlsx

     4.县市区主管部门整体报告.doc


泰安市科技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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